公告因漳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重整可能,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该公司职工安置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国有划拨地的处置以及其他资产的追收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可待处置、追收后再行分配,本案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 管理人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0日裁定: 一、宣告漳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破产。二、终结漳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漳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漳州市粮油